(2015)涧刑公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成军、侯卫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卫东,成军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涧刑公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卫东,男。198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1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2月22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成军,男。2014年12月22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5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监视居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军、侯卫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卫东、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在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一拖四号幼儿园门口,被告人成军伙同被告人侯卫东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赛客大苹果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格为2765元。该车现已追回。2015年3月2日19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汉阳路自助火锅鱼饭店,被告人侯卫东趁被害人乔某不注意,将其挎包内的300元盗走,后被当场查获。赃款被追回后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卫东、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侯卫东、成军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乔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盗电动车及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资料,领条,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2014)0079、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6)涧刑公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卫东、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第一起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卫东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二、被告人成军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映晖审 判 员 贺春辉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