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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白檀小区9号楼11号。法定代表人李花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爱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村(旅游汽车公司)北京鸿福宫宾馆内C8133。法定代表人王雁。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33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77805.87元,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33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超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戎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