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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穗太与陈中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穗太,陈中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王穗太。被告陈中方。原告王穗太与被告陈中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穗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中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中方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共向原告借款4万元,后被告一直未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本金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中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中方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于2011年9月10日向原告王穗太借款2万元,2013年6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分别借条两张。后被告陈中方一直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张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中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穗太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仲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