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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恩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641号原告张恩祥,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55号。法定代表人傅连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祥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学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简佳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