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秀芳与青岛绿色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芳,青岛绿色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162号原告王秀芳,居民。被告青岛绿色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四方区宁化路51号3号楼902户。法定代表人潘长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芳与被告青岛绿色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王秀芳负担。审 判 长 朱凤春审 判 员 安 红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于海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