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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江豪与谢晓伟、梁海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369号原告王江豪。法定代理人王军。被告谢晓伟。被告梁海霞。原告王江豪与被告谢晓伟、梁海霞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江豪负担。审判长吴杰审判员韦安兵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