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毛航行与被告平陆县圣人涧镇槐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航行,平陆县圣人涧镇槐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78号原告:毛航行,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崇国,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陆县圣人涧镇槐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航行与被告平陆县圣人涧镇槐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航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航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毛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