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佩与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佩,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孙佩。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开发区116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朱国民,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孙佩与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思佳独任审判,于7月29日、8月20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佩诉称:其原系天然公司员工,天然公司拖欠其工资14690.05元,现请求判令天然公司立即支付其上述拖欠的工资。被告天然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孙佩原系天然公司员工。天然公司曾向孙佩等人出具拖欠工资未付明细1份,其中载明欠孙佩2014年10月及11月、2015年1月及2月的工资共计14690.05元。因天然公司至今未付款,孙佩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本院向无锡市新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的拖欠工资未付明细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天然公司结欠孙佩工资共计14690.0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天然公司理应支付。故对于孙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孙佩工资14690.05元。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已由孙佩预交),由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孙佩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孙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