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648-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娟,女,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041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李娟的银行存款,金额以28725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