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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戴瑞光与戴丙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瑞光,戴丙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690-1号申请执行人戴瑞光,男,1968年1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戴丙学,男,1952年6月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戴丙学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丙学在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