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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3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595-2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武,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4年8月7日委托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于武所有的装载机进行拍卖。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筛选委托内蒙古盛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于武所有的上述装载机进行公开拍卖。因保留价过高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抵偿本案全部债务,并放弃对其余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武所有的装载机交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全部债务。该装载机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