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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某全诉龚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全,龚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吴某全,男,汉族,1949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龚某明,男,汉族,约52岁,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全与被告龚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全以与被告龚某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全以与被告龚某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全撤回对被告龚某明的起诉。审判长  赖慈辉审判员  梁 娟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倩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