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城民初字���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孟宪江,昌乐乔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委托代理人孟宪江、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可。他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2日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15年5月起分居生活至今。以上所述,有原、被告的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亦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加交流及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