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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仝某诉祝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XX,祝XX,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528号原告:仝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姜佩佩,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伟峰,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郓城玉皇庙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韩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祝海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清明与被告祝XX、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清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2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树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