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蒋瑞杰、张晓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蒋瑞杰,张晓艳,卯连双,宋丽丽,张洪贺,李小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58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南侧。负责人刘冰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瑞杰,农民。被执行人张晓艳,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卯连双,农民。被执行人宋丽丽,农民。被执行人张洪贺,农民。被执行人李小晶,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诉蒋瑞杰、张晓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诉蒋瑞杰、张晓艳、卯连双、宋丽丽、张洪贺、李小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卯连双、宋丽丽、张洪贺、李小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贻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