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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某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甲公司,王某乙,某乙厂,王某甲,某丙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305-1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祝文静。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被告王某乙。被告某乙厂。负责人孔某。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光亮。被告王某甲。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厚军。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娄贺。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330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己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同议解除对各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某甲公司、王某乙、某乙厂、王某甲、某丙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朱 辉人民陪审员  郭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