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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中国银行延边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东,中国银行延边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165号原告:张海东,男,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银行延边支行。法定代表人:孙伟,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东与被告中国银行延边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张海东负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