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东辉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勇,张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刘友勇,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张东辉,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刘友勇和被执行人张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东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东辉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