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终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昊亮与裴春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昊亮,裴春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004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昊亮,男,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裴春荣,女,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张英才,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昊亮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昊亮经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767元,由上诉人王昊亮负担。审判长 孙立鸣审判员 栾 雪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楠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