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薛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2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甲,农民。被告人薛某甲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甲伙同邱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18日期间,在其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长康北11组×号的暂住处,多次随意殴打同住的被害人周某(2000年7月15日生)。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30日早晨,被告人薛某甲在上述地点,以被害人周某上班打瞌睡为由,拳打被害人周某。2、2014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薛某甲在上述地点,以被害人周某上班打瞌睡为由,拳打脚踢被害人周某。3、2015年1月3日晚,被告人薛某甲在上述地点,以被害人周某偷懒不想上班为由,伙同邱某拳打脚踢被害人周某。4、2015年1月4日早晨,被告人薛某甲在上述地点,以被害人周某在其矿泉水中加尿为由,伙同邱某拳打脚踢被害人周某。5、2015年1月5日早晨,被告人薛某甲在上述地点,以被害人周某把臭衣服挂在住处外引起房东不满为由,伙同邱某拳打脚踢被害人周某。6、2015年1月8日左右,被告人薛某甲在上述地点,以被害人周某上班偷懒为由,拳打被害人周某。7、2015年1月10日晚,被告人薛某甲在上述地点,拳打被害人周某。8、2015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薛某甲在上述地点,以被害人周某未找到工作为由,用藤条抽打被害人周某。9、2015年1月14日晚或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薛某甲在上述地点,以被害人周某未找到工作为由,伙同邱某拳打脚踢、用木棍殴打被害人周某。10、2015年1月18日早晨,被告人薛某甲在上述地点,以被害人周某欺骗其为由,伙同邱某拳打脚踢、用木棍殴打被害人周某。被告人薛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薛某甲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薛某甲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薛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门诊病历、伤情照片、谅解书,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邱某、任某、薛某乙的证言,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薛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薛某甲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