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谭贤久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贤久,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谭贤久,男,汉族,1953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稻香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谭贤久申请执行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蚂蝗堰分理处账户22×××81内人民币在7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