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川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崔秀芳、车新友与崔元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芳、车新友,崔元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川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崔秀芳、车新友。被执行人崔元孝。申请执行人崔秀芳、车新友与被执行人崔元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2)川法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元孝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秀芳、车新友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2)川执字第20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慎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