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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川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崔秀芳、车新友与崔元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芳、车新友,崔元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川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崔秀芳、车新友。被执行人崔元孝。申请执行人崔秀芳、车新友与被执行人崔元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2)川法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元孝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秀芳、车新友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2)川执字第20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慎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