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傅建中、浙江永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傅建中,浙江永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55号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强。委托代理人:王罡升。委托代理人:朱雄安。被告:傅建中。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周岳松。被告:浙江永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小云。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周岳松。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小贷公司)为与被告傅建中、浙江永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理想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罡升、朱雄安、被告傅建中、永恒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理想小贷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傅建中、永恒公司对钟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复息、违约金43160.28元(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此后利息、违约金算至本息结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承担担保还款责任;2、傅建中、永恒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傅建中、永恒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贷款人:钟渊;贷款本金:100万元;贷款期限:2014年7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贷款利率:月利率17.4‰;复息利率:约定利率加收50%;违约金:约定利率加收50%;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保证人:傅建中、永恒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美伦信号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想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本案应当追加借款人为被告,本院认为,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并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本院不予采纳;辩称理想小贷公司主张复息没有依据,因双方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了复息,本院不予采信;辩称借款人贷款为归还旧贷,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采信;辩称担保金额100万元,超过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100万元系贷款本金金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本院不予采信;辩称实现债权的费用仅约定在主合同中,未约定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不予采信;辩称担保并非二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函没有法律效力,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建中、浙江永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二、被告傅建中、浙江永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含复息)、违约金43160.28元(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三、被告傅建中、浙江永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33元,减半收取711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傅建中、浙江永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3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晨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