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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武进清与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清,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武进清,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国,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进清与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进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6689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边泽南名下晋BG9X**号丰田牌汉兰达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进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6689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