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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行赔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秦义荣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五角场街道办事处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杨行赔初字第2号原告秦义荣,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于洋,局长。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五角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正明,主任。原告秦义荣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五角场街道办事处实施拆除搭建物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义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丁雅玲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