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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与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7号8楼、棉花街18号13楼,组织机构代码G7172105-5。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单位所长。委托代理人黄云江,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渝中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20292004-0。法定代表人卫承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卫忠,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学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与被告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承担。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熠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