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全蒙蒙,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徐某。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期 枫人民陪审员 崔 宝 彬人民陪审员 崔 晓 森法官 助理 董 国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