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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滕凤清与廖德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46号原告滕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号码:×××814X。被告廖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号码:×××2250。本院受理原告滕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滕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考虑到家庭及小孩的原因,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考虑到家庭及小孩的原因,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