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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燕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萍,张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432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六团队拟稿人:张志勇份数:4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杨燕萍,个体。被执行人张卫军(又名张维军、张维),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杨燕萍申请执行张卫军(2015)临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卫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临河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