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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良正与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正。委托代理人韦玮,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庭刚。委托代理人张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英。委托代理人邢乐锋。上诉人陈良正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良正之委托代理人韦玮,被上诉人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军,原审第三人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邢乐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助理刘晶审判长  汤征宇审判员  庄龙平审判员  杨怡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乐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