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东诚凯投资有限公司与陈辉权、单钰泉民间借贷纠纷2014民二初336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诚凯投资有限公司,陈辉权,单钰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62号原告:广东诚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代码08038801-6。法定代表人:林俊敏。委托代理人:奚镇茂,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权,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单钰泉,住广东省东源县。原告广东诚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辉权、单钰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诚凯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奚镇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辉权、单钰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诚凯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陈辉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陈辉权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被告陈辉权的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一个月,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借款月利息为借款本金的2.1%,付息日为2014年1月20日,另外,合同还约定若被告陈辉权逾期还款,应以拖欠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2%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同日,被告陈辉权收到原告委托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后,在一份《借款借据》上签收确认,并补充约定该合同如有争议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被告单钰泉(与被告陈辉权属夫妻关系)为被告陈辉权的该宗借款(及产生的相关利息和费用)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也在该《借款借据》上签字担保。但被告陈辉权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自2014年2月20日至今,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未果。现起诉要求:1、被告陈辉权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被告陈辉权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偿还违约金,自2014年2月20日起计,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2%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逾期偿还违约金为202000元);3、被告单钰泉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陈辉权、单钰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陈辉权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辉权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借款发放方式为原告将该笔借款划入被告陈辉权指定的接受该笔借款的账户,即视为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陈辉权发放了上述借款,被告陈辉权认可向原告所借的上述借款,并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陈辉权指定的接受该笔借款的账户为户名:陈辉权、开户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账号62×××65;本合同项下借款采取按月收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借款本金的2.1%,首次付息日为2014-1-20;借款期限届满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以及利息归还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陈辉权应在原告要求还款三日内将款项还给原告;如被告陈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未能全额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全部利息,均视为被告陈辉权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陈辉权追索所有未付本金、利息,并有权按照拖欠金额每日0.2%向被告陈辉权追索违约金,原告因此所发生的追偿费用应当由被告陈辉权承担,被告陈辉权承诺并保证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如有违反,原告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向被告陈辉权追偿。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陈某乙将100万元转入被告陈辉权的帐号内。同日,被告陈辉权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款借据》,内容为:本人陈辉权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每月的借款利率为借款本金的2.1%,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2月20日止,如有争议由合同签订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委托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款进入该账户视为收到款项,户名:陈辉权,账号:62×××65,开户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本人签收此借据,确认已收到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该《借款借据》还载明:本人自愿就上述借款向广东诚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贵方为借款人所提供款项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有关诉讼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为尚需借款期限届满再另加两年。担保人:单钰泉,2014年1月20日。本院认为:被告陈辉权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陈辉权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陈辉权出具的《借款借据》以及银行转账回单等予以证实,故原告与被告陈辉权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辉权借款后未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辉权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关于利息的支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与被告陈辉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每日0.2%,该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依法调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计算标准,自原告主张的借款期满的2014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的四倍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单钰泉承担清偿责任方面。被告单钰泉在被告陈辉权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自愿为被告陈辉权向原告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被告陈辉权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单钰泉应当为被告陈辉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单钰泉其承责后,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辉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诚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个月)的四倍计付】。二、被告单钰泉对被告陈辉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陈辉权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诚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20元,由被告陈辉权、单钰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赵小丽人民陪审员 曾昭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永妹李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