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佟玲玲与吉林省宇航房地主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玲玲,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佟玲玲,住德惠市。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春,经理。原告佟玲玲与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主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德惠市盛世金城A-1栋5单元1712房一套,建筑面积为91.83平方米金额20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专用收款收据”为凭。现被告未按合同指定日期交付原告购买的上述楼房,现原告发现被告没有楼房预售许可证,认为按法律规定不允许被告出售楼房,该买卖应属无效行为为由,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2013年5月16日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效,并判令被告退还房款20万元,并自2013年5月16日起到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偿付利息。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主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商品房认购协议一份、售楼收据一枚,证实:201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德惠市盛世金城A-1栋5单元1712房一套,建筑面积为91.83平方米,金额为20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现原告发现被告没有楼房预售许可证,认为按法律规定不允许被告出售楼房,该买卖应属无效行为为由,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2013年5月16日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效,并判令被告退还房款20万元,并自2013年5月16日起到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偿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主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提出抗辩,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佟玲玲举证,应依法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2013年5月30日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主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并自2013年5月30日起到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偿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收取4300元,返还原告200元,由被告负担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晶慧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