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凯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孙凯,个体。委托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负责人:邓坦克,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军,该公司职员。原告孙凯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沧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凯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保险金1945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沧州公司辩称:原告的主车冀J×××××号车在被告投保车损险,对于挂车的损失不予承担,同时保单约定了第一受益人为沧州临港捷骅有限公司,应该提供受益人的授权。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重新核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案件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车辆冀J×××××车挂靠黄骅市力帆运输队对外营运,在被告处投保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合计为221100元及不计免赔,保单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沧州临港捷骅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孙凯司机李春风驾驶上述车辆牵引冀J×××××挂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春风受伤、车辆毁损及路产损失,李春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事故认定书一份、李春凤的驾驶证、冀J×××××车行驶证、李春风从业资格证、挂靠协议一份、黄骅市力帆运输队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沧州临港捷骅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冀J×××××号车交通事故赔偿款同意打入实际车主孙凯的账户。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沧州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原告孙凯主张的损失数额、相关依据及被告质证意见:车损160860元,证据是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一份;公估费12900元,证据是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施救费20780元,证据是唐山宏廷轿车维修中心出具的发票一张和承唐高速公路唐山管理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清单(三联单)一张。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沧州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车损公估报告书,非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数额过高,没有扣减配件残值,对该公估报告不认可,申请对车损进行重新鉴定。公估费,付款方是刘光波,不能证实和本案的关联性。施救费包含了挂车以及车上货物煤焦油的施救费用,应该扣减挂车与货物的施救费用,对于合理的施救费用认可该票据数额的三分之一。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补充为:刘光波系原告孙凯处的工作人员,当时是由刘光波代孙凯交付的公估费用,但实际缴款人是原告孙凯。原告车损经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沧州公司申请,由黄骅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沧州市平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为137485元。另查:原告冀J×××××号车的整备质量为7650kg,冀J×××××挂车的整备质量为14400kg。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损失的确认:原告主张的车损,应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为137485元;原告主张的车损公估费12900元,系其为确定其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确认;原告主张的施救费20780元,含有对挂车冀J×××××的施救,而原告冀J×××××挂车并未在被告处投保,对相应的部分应予剔除,可依据原告主、挂车的整备质量按比例计算,主车的施救费用确认为7650kg/(7650kg+14400kg)*20780元=7209.3元。上述依法确认的损失157594.3元,应由被告在原告车辆所投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孙凯保险金157594.3元。二、驳回原告孙凯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1元,由原告孙凯承担796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339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付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淑云审 判 员 周延刚人民陪审员 白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