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刑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辉武犯盗窃、抢劫、强奸、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寻衅滋事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527号罪犯张辉武,男,生于1978年3月18日,四川省广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辉武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未上诉。2011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张辉武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张辉武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辉武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辉武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辉武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审判员 陈马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丹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