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与丁天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丁天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92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上海大道,组织机构代码45175857-4。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天文,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天明,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3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与被告丁天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我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起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艳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