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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华诚建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唐山市华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曹坨子村。法定代表人:曹年付,经理。委托代理人:翟仕刚,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华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夏淑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兆东,该公司职工。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唐山市华诚建筑有限公司要求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被冻结的存款42500元由本院扣划后给付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唐山市华诚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的存款42500元划拨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丰润支行,账号为10×××06。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景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