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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钱二俊、马志平与裴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二俊,马志平,裴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钱二俊,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志平,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裴玉平,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本院在执行钱二俊、马志平与裴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裴玉平在银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玉平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名下账户存款10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鸿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