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6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绍兵与陈显中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兵,陈显中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929号原告:刘绍兵,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居伦,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显中,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绍兵诉被告陈显中所有权纠纷一案,当日向原告刘绍兵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告知其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刘绍兵收到本院的通知后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且向本院书面说明不愿继续诉讼本案,故未缴纳诉讼费,请求法院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绍兵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廉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