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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宋某,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