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中丽、刘德要与刘德要、刘德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中丽,刘德要,刘德启,刘德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苏中丽。被告:刘德要。被告:刘德启。被告:刘德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中丽诉被告刘德要、刘德启、刘德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中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中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苏中丽负担。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方文省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