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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谭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楚 健人民陪审员  李国忠人民陪审员  黄祥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乐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