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国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国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春江花城门面房F30号。负责人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正静、薛懿,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林。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卫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正静、薛懿,被告马国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靖江市虹桥明珠3幢501室业主,截止2014年12月底,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物业公司费用27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3年物业管理费1015元、公共能耗费350元及2014年物业管理费1015元、公共能耗费35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管费催缴函。被告马国林辩称,我欠物业管理费是事实。我不交费的原因是原告管理不到位,小区绿化被破坏,一楼的违章建房没有处理,严重影响我的权利。现在物业把我家的水停掉了,我已经两年不住在虹桥明珠,没有享受到物业提供的服务,所以这个物业费我不会交纳。原告针对被告辩称补充陈述:因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出于安全考虑,所以将被告家的水停掉了,如被告要求恢复供水,可以帮被告恢复。被告反映其他业主破坏绿化、违章建房,为此原告已多次出面制止并找了相关部门要求处理。另公共能耗费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暂不主张,仅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及2014年物业管理费203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原告与靖江市虹桥明珠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原告为包含被告所有的靖江市虹桥明珠3幢501室(面积101.9平方米)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83元∕平方米∕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2013年及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203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交纳。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举证,可以认定原、被告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管理不到位,该理由仅能证明原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不足以成为其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故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国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0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丹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