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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罗慢与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慢,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204号原告罗慢,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凌玲,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钟明才。委托代理人殷竞夫,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秋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慢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罗慢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开庭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09点30分,地点为本院第十六法庭。原告罗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罗慢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