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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南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相普与王凤美、张德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普,王凤美,张德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南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张相普,男,1962年01月05日出生。被告王凤美,女,1959年07月10日出生。被告张德贵,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普诉被告王凤美、张德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相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相普负担。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青散土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