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案外人王鹏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海,张德来,丁伟,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异字第20号案外人王鹏,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白山市。申请执行人丁立海,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张德来,男,1959年3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被执行人丁伟,女,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俊,男,196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立海与被执行人张德来、丁伟、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鹏对本院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白山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出具了《情况说明》,内容为“现我局侦办的王鹏被诈骗案与白山市公安局侦办的张德来合同诈骗案中均涉及山水名家小区29号楼(建筑面积1865.79平方米),为了有利于查清该案事实,我局建议贵院对山水名家小区29号楼暂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鹏提出执行异议一案,因王鹏已向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报诈骗案,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正在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案件事实需侦办查明后,才能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和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王鹏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世昆审判员 刘延民审判员 陈凤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