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795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0年7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董村八组。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钧台办董庄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子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