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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荣与刘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荣,刘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荣。委托代理人许汉堂,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均。上诉人刘荣诉因与被上诉人刘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荣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斌审判员 葛 军审判员 葛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