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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平县勐拉乡荞菜坪村委会苦竹寨村民小组诉金平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行政行为的第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平县勐拉乡荞菜坪村委会苦竹寨村民小组,金平县国土资源局,陈登某,封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初字第6号原告金平县勐拉乡荞菜坪村委会苦竹寨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陈少某(组长)。委托代理人赵坤,金平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普振某(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520xxxx-x。住址:金平县行政中心*楼。第三人陈登某,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金平县勐拉xx公司x队。委托代理人戴乾杰,红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封德某,男,1948年10月9日生,哈尼族,农民,住金平县勐拉乡xxx村委会xxx村民小组。原告金平县勐拉乡荞菜坪村委会苦竹寨村小民组不服金平县国土资源局于1998年8月7日为第三人陈登某填发的编号为(98)字第22号《开发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平县勐拉乡荞菜坪村委会苦竹寨村民小组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承诺一个月内自行作出处理决定,原告同意撤回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金平县勐拉乡荞菜坪村委会苦竹寨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平县勐拉乡荞菜坪村委会苦竹寨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平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长  李文明审判员  胡国华审判员  李兴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