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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程震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程震,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肖泽生。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村。法定代表人:孟凡胜,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震诉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程震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程震负担。审判长何炎林人民陪审员李启发人民陪审员肖有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石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