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晓媛与吉林省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德惠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媛,吉林省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德惠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036号原告陈晓媛,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武长志,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吉林省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军,经理。被告德惠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媛与被告吉林省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德惠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德惠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媛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德惠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缓交)。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百度“”